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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解读(转载)

发布时间:2018/8/16 8:03:46  浏览次数:

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解读之规划篇
西部网讯(陕西广播电视台《陕西新闻联播》记者 张蓉 党玺) 2017年3月1日,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开始施行,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,维护水源涵养、水土保持功能,保护生物多样性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。
  《条例》规定,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、后建设的原则。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,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,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,逐步实行多规合一。《条例》划定了秦岭的禁止开发区、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。规定在禁止开发区,不得进行与保护、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。限制开发区,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,可以进行生态恢复、适度生态旅游、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国防战略建设项目。除禁止开发区、限制开发区以外的适度开发区内,可进行开发建设活动,但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。
 
 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解读之植被保护篇
 
西部网讯(陕西广播电视台《陕西新闻联播》记者 翟羽佳) 根据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,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,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,采取封育保护、退耕禁牧、还林还草,以及植树造林、水土保持等措施,提高植被覆盖率,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。
  《条例》规定,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天然林、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,做好保护工作。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,不得擅自变更;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。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;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,采取工程措施、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,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,减少水土流失。同时,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,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,落实防火责任,做好森林防火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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